昨日,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fā)改委等三部門聯合發(fā)布《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從明年起,全國統(tǒng)一將按月征收水資源費。
同時,水資源費按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
按照規(guī)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水資源費,包括中央直屬水電廠和火電廠。這項費用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fā)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就開始對工礦企業(yè)的自備水資源征收水資源費。
此前,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水資源費的時間間隔并不一致,而此次公布的《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從明年1月1日起,取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取水量。確定征收數額后,有關行政部門將按月送達繳納通知單。
此外,新辦法中還首次明確水資源費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作為一項政府非稅收入,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除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等南水北調受水區(qū)外,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資源費,將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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