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商務部聯合發(fā)布通知,提高了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允許車主同時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并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負責人就此接受了媒體采訪。
1.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以來,消費者普遍反映補貼標準偏低,導致政策效果與預期有一定差距,您對此怎么看?
答:國務院決定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以來,商務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相關工作,但由于車主積極性不高。對此,國務院領導十分重視,要求盡快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經過廣泛調查研究發(fā)現,補貼標準偏低是影響車主參與汽車以舊換新熱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特別是與二手車交易相比,大部分車主參與汽車以舊換新明顯不劃算。
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財政部、商務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迅速發(fā)出通知,明確了各車型補貼標準提高后的具體金額,大幅度提高補貼標準。其中,重型載貨車、大型載客車、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的補貼標準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長幅度是原標準的2倍;1-1.35升轎車、中型載客車和中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由5000-6000元分別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輕、微型載貨車,小、微型載客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達50-80%。
這次補貼標準不論是調整幅度,還是國家財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們請有關專家做了測算,按照新標準,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舊汽車、“黃標車”如果參與汽車以舊換新,車主獲得的收益,即以舊換新補貼加上報廢車輛的殘值,要略高于將車輛作為二手車交易的收益,補貼標準應該有較強的吸引力。此外,與歐美發(fā)達比較,雖然我們在補貼標準絕對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車型補貼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過了有些歐洲國家,如俄羅斯和法國對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約合人民幣1.5萬元和1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汽車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國實行汽車強制報廢制度,車輛的注冊、回收拆解和注銷都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需要辦理必要的手續(xù),同時,地方部門、車主對政策的反應,以及車主報廢舊車、購買新車都需要一定時間,相信政策調整一段時間后,效果將進一步顯現。
2.請談談允許車主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1.6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征政策的有關情況。
答:《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原來規(guī)定,提前報廢“黃標車”并換購新車,新車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舊換新補貼。這一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實施效果。為鼓勵和引導消費者參與汽車以舊換新、購買小排量汽車,實現擴大消費與促進節(jié)能減排并舉的目標,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商務部明確允許車主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與1.6升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減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購買新車的車主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不需要再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只要根據購車發(fā)票的時間,即可判斷車主是否可同時享受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購置稅減征政策。對于購買15萬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的消費者,可獲得3300元左右的購置稅優(yōu)惠,如果參與以舊換新,疊加享受的優(yōu)惠最多可超過2萬元,此外,還可以獲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支付的報廢汽車回收殘值。
3.通知中提到對按原有補貼標準享受補貼資金的車主要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請問車主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者補辦有關手續(xù)?
答: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fā)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會同環(huán)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進行確認,確認完成后,由財政部門向車主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一般車主不需要補辦任何手續(xù)。
二是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guī)定享受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例如一些報廢城市公交車并換購新車的,由上述有關部門確認,并按提高后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車主也不需要補辦其他手續(xù)。
三是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guī)定享受補貼的,如果補充新車購車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后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的,在車主提供相關材料后,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確認,并按提高后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補發(fā)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4.新規(guī)定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注銷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的日期,對車主參加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有什么影響?
答:按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車主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后,由企業(yè)替車主到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注銷手續(xù),有些車輛還需要公安部門到場監(jiān)督銷毀,因此從車輛交售給企業(yè)到辦理完注銷需要一段時間,按照使用年計算截止到注銷日期的原規(guī)定,有可能發(fā)生車主將車輛交售給企業(yè)時還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提前報廢的要求,但車輛辦理完注銷手續(xù)后,使用年卻超出了規(guī)定時限的情形。為此,我們將使用年計算的截止日期調整為車輛交售日期,這一調整不需要增加申請材料和手續(xù),并將有助于車主把握提前報廢的時間,更好地參與汽車以舊換新。對于一些按原規(guī)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補貼的車主,如果政策調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報廢的規(guī)定,則可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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