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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全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等新的改變一樣,這一次,《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廢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鐵路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huán),而這種變化也將給商業(yè)保險打開一片新的市場
11月16日,中國政府網公布的國務院第628號令中明確,從2013年1月1日起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刪去《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上述《條例》于1951年6月24日實施,1992年后修訂沿用至今,相關保額標準20年未變。其中規(guī)定,旅客的保險金額,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規(guī)定為2萬元/人,而旅客的保險費則包括于票價之內,一律按基本票價的2%收費。
“乘客的意外傷害保險應該是自覺自愿購買的,不能強制。反倒是應該強制承運人購買責任險?!睂ν饨洕Q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法經濟學研究中心教授陳欣昨日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保額20年未變
據記者了解,去年“7·23”動車追尾事故發(fā)生之后,包括陳欣在內的5位中國保險法學會學者曾聯名上書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廢止《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以推進鐵路保險制度改革。他們認為,1951年6月24日實施并沿用至今的這一《條例》(1992年曾修訂過),與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存在沖突,不利于鐵路事故中遭受意外傷害旅客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此外,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因此,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保險條款和費率,也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即中國保監(jiān)會批準,但是鐵路部門并未履行報請批準的法定程序。
實際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賠償中,不僅參照這一《條例》,還會參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因此,最終賠付款遠遠高于按照相關條例進行的估算,這也說明,現有法律條文所規(guī)定的賠償標準過低。
前述提到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yè)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在這一次的國務院令中已被刪除,這意味著賠償上限被取消。
商業(yè)保險或介入
《條例》廢止會帶來怎樣的變化?“火車票價肯定會下調。相關規(guī)定鐵道部門會穩(wěn)妥研究,相信很快就能出來。”昨日一位鐵路系統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說。
不過,除票價之外,對于未來鐵路旅客的風險保障問題更受關注。一位保險業(yè)內人士昨日告訴記者,實際早在半年前,鐵道部便已作出了原則性的決定,即有可能放開鐵路保險市場。雖此后一直未見有實質行動,但保險公司與鐵道部之間確有接洽。多位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的保險業(yè)內人士均認為,在風險管理方面,鐵道部應該結束“自保”的模式,而更多尋求商業(yè)保險的幫助。
“鐵路貨運險、鐵路承運人責任險、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這三個險種的放開是必然趨勢,必須走向市場?!币晃槐kU業(yè)內人士認為,在承運人責任險方面,未來有可能采取分線或分段操作的方式,即由各鐵路公司自行招標投保。就鐵路旅客意外傷害險而言,未來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航空意外險”這樣的競爭局面,即旅客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險經紀公司的顧問作用也將在這一變革中顯現?!拌F道部可能會通過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來運作,估計12月會開始向保險公司招標?!鄙鲜鰳I(yè)內人士稱。“我猜測,鐵道部有可能會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也有可能由1-3家鐵路系統的公司共同發(fā)起成立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再或者,找一家現有的國際或國內的保險經紀公司來操作。這三種情況都有可能,但從時間上來看,最后一種情況目前更現實一些?!眹H金融報黃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