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09司考刑事訴訟法命題分析
09年司考刑訴法試題共占71分。在考察內容與方法上,與往年相比差別不大,依然主要集中在一些公認的重要知識點上。但是,今年的刑訴法試題也體現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特點。
(一)對相關知識點的考核更為細致。重要考點的細致化是近年刑訴法考試一直延續(xù)的一個特點,今年這一特點體現得更為明顯。比如今年對于取保候審中確定保證金數額應當考慮哪些因素的考察。
(二)理論性考題的比重有所增加。歷年的刑訴法考試主要考察對法條的記憶,但是縱觀今年的試題,理論性明顯增強,有相當一部分題目,單純憑借對法條的記憶是很難答出來的,需要考生加強對一些基本原則、基本概念的理解。比如今年考察的“提出證據責任”、“說服責任”、“積極訴訟主張”、“直接言詞原則”等比較復雜的專業(yè)性概念。
(三)案例分析延續(xù)了去年問答式的形式。由于連續(xù)兩年采用此種方法命題,因此有理由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問答式一定會成為與挑錯式并行的兩種考察方法。
(四)與司考的其他科目一樣,大綱新增知識點幾乎成為必考的考點。比如今年兩道試題對死刑停止執(zhí)行程序的考察。
二、刑事訴訟法復習方法
針對刑事訴訟法的復習,大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正確看待理論性增強的趨勢
從目前的考試情況來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考查點還是在于法條,學習刑事訴訟法主要還是背法條,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法條,在記憶的基礎上應用法條。需要考生注意的是關于刑事訴訟法試題理論性增強的說法。其實,任何一種法律都是有根基的,刑事訴訟法的根基體現在基本的理念和基本原則上。特別是一些應用法學、法條或司法解釋,都是從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中引申出來的。所以,對于基礎知識相對較差的考生,應該打牢基礎,從現在開始看書,內容包括那些基本的理論、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上的基礎理論主要有:
1 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我們以前是重實體、輕程序,現在應該改變這種觀點了。
2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實際上還是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對刑事訴訟法以往重視它的功能價值,而輕視它的獨立價值,現在應灌輸兩者并重的觀念。
3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以往強調的是重視懲罰功能,輕視人權保障,現在的觀點也是兩者并重。
4 效率與公正的關系。這兩者關系中,在效率與公正發(fā)生沖突時,從大的方面應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5 其他的方面。比如刑事訴訟法的結構、基本職能方面,還有一些重要的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guī)定。
(二)正確看待綜合性增強的趨勢
針對近幾年來出現的一道試題涉及幾個法條的命題特點。我認為,萬變不離其宗,復習時還是應扎扎實實地打好基礎。所以,考生要先打好基礎,再總結歸納。比如補充偵查,可以進行這樣的總結:審查批捕階段有沒有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沒有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間問題,次數多少,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的主體、期限、建議權等??傊瑢@類綜合性試題要把每一個知識點掌握牢固,在此基礎上學會歸納總結。
(三)總體復習建議
要談復習方法,就不能不談命題規(guī)律。說到刑事訴訟法的命題規(guī)律,還是一句老話:重者恒重,考點基本不變。在復習中注意的問題是,不要因為過去司考中出現考幾個偏的知識點,就舍棄重點內容,追求偏僻考點,其實考查的大部分內容還是不變的,還是應該以重點法條、真題為主線。另外要關注新的司法解釋及修改的法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zhí)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2009年第36題就考查該司法解釋。
說到復習的過程,考生應當處理好聽課、看書與做題之間的關系。刑事訴訟法在整個司法考試中分值占到1/10~1/9,所以各位考生應從現在開始,分三個階段進行復習。第一階段是基礎知識階段,這個階段要注意基礎知識的學習,特別是基礎相對較差的學員。第二階段是攻堅階段。即法條加做題。法條應以刑事訴訟法典、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和六部委的規(guī)定為重點復習。對于每一章節(jié)都要對應相關法條進行學習。與此同時,做題是必不可少的。練習題要做有標準答案的或者老師有講解的試題和真題。對做錯的題或者選對但不知道為什么對的試題,作出標記,以便進行下次復習。第三階段即沖刺階段,仍然是法條加真題。但此時考生要學會舍棄,看重點法條,不要多,但要精,當然這是建立在第一、第二階段上的舍棄。還可以把練習題(包括真題)不熟悉、記憶不牢的再次復習。
考生復習刑事訴訟法,經常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是法條記憶上的混亂和偏差。對此,沒有什么靈丹妙藥,還是要在打好基礎后,找些整理好的資料記憶。比如,對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到的知識點;再如自訴案件,哪些可以調解等考點。對于相當龐雜的法條,考生應前后融會貫通起來,針對命題特點進行復習。總之,一定要有計劃,每一階段要達到什么樣的目標、看什么書、做什么題要心里有數。然后檢討反思,自己是否按計劃執(zhí)行或是否達到預計的目標,計劃是否要做調整等等。(作者:汪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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