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1日就反洗錢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說,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不會影響其正常經營,而是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促進金融機構穩(wěn)健運營。
這位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并不是新創(chuàng)設的,反洗錢法只是從反洗錢的角度,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法律化,并系統(tǒng)規(guī)定了這三項制度的內容。
同時,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還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促進其良性發(fā)展,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因為金融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國家建立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有利于在國際金融領域樹立我國良好的形象;國內金融機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guī)范反洗錢操作,可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合規(guī)經營。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開展反洗錢工作不會侵犯金融機構客戶的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央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洗錢活動
這位負責人說,為了發(fā)揮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與洗錢犯罪作斗爭,保護單位和個人舉報洗錢活動的合法權利,反洗錢法作了上述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中國人民銀行就《反洗錢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制定《反洗錢法》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時發(fā)現(xiàn)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fā)現(xiàn)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我國反洗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2006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07年1月1日施行。《反洗錢法》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全面確立了我國的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機制,明確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將反洗錢義務主體從金融機構擴大到特定非金融機構,并明確了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義務以及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了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以及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