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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部令
第 84 號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經衛(wèi)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fā)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y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guī)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yī)療質量和醫(yī)療安全,根據相關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第三條 衛(wèi)生部負責全國醫(y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醫(y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y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各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制定,報衛(wèi)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