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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的制定】《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公約》)是1992年5月在聯(lián)合國紐約總部通過的,同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lián)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大會期間正式開放簽署?!豆s》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wěn)定在防止氣候系統(tǒng)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
《公約》說:“感到憂慮的是,人類活動已大幅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這種增加增強了自然溫室效應,平均而言將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氣進一步增溫,并可能對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和人類產生不利影響?!?/p>
《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目前已有192個國家批準了《公約》,這些國家被稱為《公約》締約方。此外,歐盟作為一個整體也是《公約》的一個締約方。
《公約》締約方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都必須定期提交專項報告,其內容必須包含該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并說明為實施《公約》所執(zhí)行的計劃及具體措施。
《公約》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它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發(fā)達國家,發(fā)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對較低,因此應對氣候變化應遵循“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根據(jù)這個原則,發(fā)達國家應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fā)展中國家提供有關資金和技術;而發(fā)展中國家在得到發(fā)達國家技術和資金支持下,采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
【《公約》締約方大會】
自1995年以來,《公約》締約方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舉行。1997年12月,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發(fā)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毒┒甲h定書》于2005年開始生效。根據(jù)這份議定書,從2008年到2012年間,主要工業(yè)發(fā)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八國集團就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xù)舉行。
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
2002年10月,第8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意大利米蘭舉行。這些國家和地區(qū)溫室氣體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本次大會期間,與會代表圍繞《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周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zhàn)、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后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并簽署有關協(xié)議。
2008年12月,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纵喺勁械某晒?/p>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經過馬拉松式的艱難談判,大會分別以《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形式發(fā)表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xié)議》。《哥本哈根協(xié)議》維護了《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就發(fā)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fā)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大會授權《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xù)進行談判,并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溫家寶總理出席會議并發(fā)表了題為《凝聚共識 加強合作 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歷史進程》的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中國政府的立場主張。
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第16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6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海濱城市坎昆舉行。會議通過了兩項應對氣候變化決議,推動氣候談判進程繼續(xù)向前,向國際社會發(fā)出了積極信號。
【《公約》工作組會議】
2007年,為制訂2012年后的應對氣候變化長期行動,實現(xiàn)《公約》的最終目標,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的《公約》第13次締約方大會決定設立一個特設工作組,并稱之為《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
該工作組原本應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時結束使命,但哥本哈根大會形成的《哥本哈根協(xié)議》延長了工作組的授權。
【《公約》目標】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xiàn)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并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并通過這一目標。2009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表示,愿與其他國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并且發(fā)達國家排放總量屆時應減少80%以上。7月9日,經濟大國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論壇領導人會議發(fā)表宣言,強調將全力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zhàn)?! “l(fā)達國家理應做到“氣候公正” 氣候變化共同宣言體現(xiàn)發(fā)展中國家意愿 關鍵字點擊:“2攝氏度”與 “50%”的背后 新聞背景:看發(fā)達國家減排目標如何確定
2009年9月22日,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峰會在聯(lián)紐約聯(lián)合國總部舉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峰會開幕式并發(fā)表題為《攜手應對氣候變化挑戰(zhàn)》的重要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