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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安穎通訊員馬晶)購車人沒有及時還欠款40萬,6年后,被債權(quán)人起訴追要4000多萬元滯納金,并遭法院強執(zhí)。
日前,在海淀區(qū)檢察院的建議下,法院經(jīng)調(diào)解,“天價滯納金”比例由每天5%降至4‰,購車人只需再支付幾十萬元。
5%違約金致欠款增百倍
海淀區(qū)檢察院介紹,2003年,程某在一公司任銷售主管,單位為獎勵其業(yè)績,決定為其購買一輛轎車,并約定由程某以個人名義貸款買車,公司為其支付首付款和月供。于是,程某與一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貸款合同,購買了一輛價值48萬元的轎車,合同約定,如程某未按時向銀行還款,則應向汽車銷售公司繳納每天5%的滯納金。
據(jù)了解,2005年,程某跳槽,其所在公司終止為轎車償還貸款,程某也未主動償還貸款。同年3月,汽車銷售公司替程某承擔了向銀行還款40萬元的責任,并將該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了吳某個人。
2007年底,吳某將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償還40萬元并承擔自2005年3月以后的滯納金,共計1090萬元。
法院認定了雙方合同有效,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并啟動了強制程序。
程某將轎車交給法院后,因再無力償還,滯納金累積至2011年已高達4000多萬元,并面臨房產(chǎn)被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