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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法
新京報訊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
兩條法規(guī)實踐中存在困難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向會議作民法、婚姻法有關條款解釋(草案)的說明。
民法中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學術界和當事人對上述規(guī)定的理解和執(zhí)行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針對現(xiàn)實問題,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對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釋明法律含義。
信春鷹表示,法制工作委員會赴廣東、湖南、浙江等地進行實地調研,聽取了各部門、專家、律師、群眾的意見,結合姓氏選取的實際情況,最終形成了此解釋草案。
三情形可選父母姓之外姓氏
信春鷹表示,姓氏體現(xiàn)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tǒng),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過法律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傳統(tǒng)文化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shù)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扶養(yǎng)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信春鷹表示,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草案明確: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共同利益。
二是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本版稿件采寫
新京報記者 張婷
■ 縱深
改姓申請五花八門各地規(guī)定不盡相同
在實踐中,有關部門、學術界和當事人對民法、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的理解和執(zhí)行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紀念喬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來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權的主張。此種情況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權的主張與法律對姓名權保護的限制的不明確,產生了碰撞與爭議。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對“果粉”(蘋果的粉絲,簡稱“果粉”)夫婦想讓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姓喬,以紀念喬布斯。然而,根據(jù)《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符合公序良俗,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其中明確指出,新生兒在戶口登記時的姓名,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這對夫婦想讓孩子姓喬的要求被公安機關拒絕。浙江衢州信陽派出所據(jù)此規(guī)定,最終拒絕了孩子父母為孩子改姓“喬”的申請。
中山大學法學教授張民安介紹,實踐中,的確遇到一些父母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為了標新立異,將孩子取姓為“點”。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將孩子姓拆分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為“廣林”。還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為了感恩,希望將其孩子隨恩人的姓。除此之外,還有因風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報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各地派出所戶籍科在登記居民變更姓名時,要求不盡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依據(jù)我國于1958年公布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何種情況下允許變更姓名,何種情況下不允許,沒有統(tǒng)一的明確的規(guī)定。這使得公安機關無論同意還是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都無章可循,容易陷入尷尬境地。
各地改姓規(guī)定不同
新京報記者梳理相關資料發(fā)現(xiàn),湖南省、浙江省、山東省均根據(jù)當?shù)仡C布的“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浙江、山東為試行)處理公民姓名登記管理。
廣東省目前沒有專門規(guī)范公民選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規(guī)。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戶政處副處長介紹,“考慮到實際需要,2003年省公安廳批復,在四種情況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而四省列舉的“公民可更改姓氏”的情形數(shù)量也不一致。廣東、浙江為4情形,湖南為7情形,山東為5情形。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以上四省的規(guī)定雖然不盡相同,但也具有一些共同點:如四省都對婚姻關系及收養(yǎng)關系變更作出了規(guī)定;廣東省和湖南省都對宗教名世俗名更換作出了規(guī)定;湖南、浙江、山東都指出了對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情況也可進行變更登記。浙江省與山東省都指出在實踐中,公安機關應“從嚴掌握”。
“草案有助厘清爭議”
“姓是家族傳承的代碼,顯示著家庭系譜,同時還為民事交易活動和其他人類活動提供方便。每個人都有姓名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由父母代為行使,這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指出,我國法律也是如此,原則上孩子應當從父姓或從母姓,同時,法律也要為一些特殊情況開口子,要盡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婚姻法研究專家夏呤蘭認為,民法通則是保護性規(guī)定,側重說明公民享有姓名權;婚姻法是賦權性規(guī)定,側重說明父母雙方有權協(xié)商子女的姓氏,兩者是不矛盾的。對于父母協(xié)商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況,婚姻法沒有作出排除性的規(guī)定,但中國的姓氏傳承具有文化傳承意義,從這個角度講,贊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選取姓氏。
“此次草案明確姓氏問題,有利于各地區(qū)不同的規(guī)定進行整合和統(tǒng)一。”北京市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認為,從傳承我國傳統(tǒng)文化以及規(guī)范我國戶籍、信息管理制度上看,是非常及時且有必要的舉措。“草案的出臺,可以為各派出所實行姓名變更登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厘清之前存在的爭議和尷尬。”
現(xiàn)行兩法律相關條款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草案中可選擇其他姓氏情形
此次,草案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情形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案例:來自湖南常德的陳先生表示,自己的父親姓龍,母親姓劉,自己既沒有隨父姓,也沒有隨母姓。他說,當年自己的爺爺是上門女婿,父親出生后隨了母姓,即隨了陳先生奶奶的姓“龍”。而到了自己這一代,“父親希望我能回復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爺爺?shù)男帐稀悺!?/p>
陳先生的父親龍建平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當年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派出所工作人員聽取了自己的解釋后,認為孩子回復爺爺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順利就為孩子辦理了申報手續(xù)。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
案例:大連市社會福利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介紹,上世紀70年代起,我國許多福利院都實施了一個統(tǒng)一的辦法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將孩子命名為黨姓或國姓。大連市社會福利院于2006年開始停止使用此方法為孩子命名。“考慮到許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黨姓國。為了孩子們能夠感覺自己與其他孩子沒有任何差別,讓他們放下壓力,更快樂地成長,我們現(xiàn)在采取從《百家姓》中,按季度為孩子們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們福利院的孩子們的姓氏都統(tǒng)一是喻。”
新京報記者同時采訪了山東省濟南市兒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兒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們都從《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級民政部門批準后,福利院統(tǒng)一進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滎陽市城關鄉(xiāng)一個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茍姓是個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茍。但早些年,茍姓族人時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說,2008年,過下村里的茍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譜,證明了茍姓祖上為“敬”,在經(jīng)歷了派出所及上級公安分局嚴格的審批之后,最終村民們成功將茍姓修改為敬姓。但敬岐同時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茍的人效法他們改姓,最終卻沒有獲得批準。“具體的情況都不一樣,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說服力的材料給派出所。”
制圖資料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新京報記者 張婷 新京報制圖/高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