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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7年通過,并于2005年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guī)定了締約方國家(主要為發(fā)達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內應在1990年水平基礎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5.2%,此為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并即將于2012年12月截止。
2013年,按照《京都議定書》條約規(guī)定,對締約國在第一承諾期內的排放報告進行第一次評估;2014年,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五次報告推出;2015年,發(fā)展中國家在2020年后的減排義務可能排上談判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