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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5人團伙制毒26余公斤
5人團伙制毒獲重刑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召開打擊毒品宣判大會,依法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毒犯罪案件,以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分別對9名被告人依法進行了公開宣判,并邀請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特邀監(jiān)督員及 140多名學生旁聽了宣判大會。
據(jù)統(tǒng)計,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中山全市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1033件,同比下降38.88%,審結842件,判決生效863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罪犯166人。
案例一
結伙制造毒品 3主犯獲重刑
2016年4月間,被告人范某某、黃某某糾集被告人蔡某某、陳某林、楊某等人共同在中山制造毒品。先租賃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處作為制毒廠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來,范某某等人又將制毒工具搬到中山市東升鎮(zhèn)某小區(qū)繼續(xù)制造毒品。同年6月13日晚9時許,公安人員查獲到制毒窩點,在被告人于東升鎮(zhèn)某小區(qū)的制毒窩點內繳獲甲基苯丙胺成品及半成品26余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并將上述被告人陸續(xù)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五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結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shù)量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黃某某、蔡某某系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林、楊某系從犯,依法應對陳某林從輕處罰,對楊某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陳某林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以制造毒品罪判處黃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蔡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制造毒品罪判處陳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五萬元;以制造毒品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
販賣、運輸毒品主犯獲死緩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某某、巴某某分別在中山市向他人販賣毒品。其間,陳某某還多次指使被告人韋某送賣毒品。同年11月4日晚10時許,被告人陳某某攜帶用巴某某的毒資所購毒品乘車返回中山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繳獲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隨后,公安人員在陳某某和韋某的住處樓下抓獲被告人巴某某,從其身上繳獲毒品一批,并在出租房抓獲被告人韋某,在該房內繳獲毒品一批及電子秤1臺等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韋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巴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巴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三
運輸毒品被告獲刑15年
2016年8月5日凌晨零時13分許,被告人莫某某攜帶一批毒品,駕駛小汽車從東莞市長安鎮(zhèn)到中山市石岐區(qū)東盛加油站加油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繳獲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機等物品。法院依法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