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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wěn)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qū),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yī)、上學、旅游、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內區(qū)與區(qū)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jiān)督。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qū)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jié)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tǒng)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橛C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jié)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yōu)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劃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