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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藏匿、包庇違反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人員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屬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ㄒ唬┣址腹袢松頇?、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ㄈ┧魅 ⑹帐苜V賂的;
?。ㄋ模┙亓?、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和社會撫養(yǎng)費,或者不按期退還預征的社會撫養(yǎng)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tǒng)計數據的;
?。o正當理由拒絕發(fā)放計劃生育證明的;
?。ㄆ撸野l(fā)、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六十條 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當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六十一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工作人員超生的,其所在單位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授予榮譽稱號或者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不予處理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