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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ㄒ唬┓蚱揠p方均是獨生子女的;
?。ǘ┓蚱抟环绞橇沂康莫毶优?;
(三)夫妻一方是五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是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ㄋ模┓蚱奚牡谝粋€子女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yī)學專家進行醫(yī)學鑒定確診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ㄎ澹┗楹蟛挥浽O區(qū)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yī)學專家進行醫(y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要求生育的;
?。┰倩榉蚱抟环街簧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第十五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ㄒ唬┲簧粋€女孩的;
?。ǘ┠械接信疅o兒家結婚落戶(雙女戶招婿,安排其中一個)的;
(三)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xiāng)村且連續(xù)居住十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