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四月二十二日,香港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證監(jiān)會上訴得直,否決電盈私有化。 中新社發(fā) 鄧慶樂 攝
中新網(wǎng)8月19日電 據(jù)香港《大公報》報道,香港電訊盈科大股東盈科拓展就私有化爭議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被上訴庭副庭長羅杰志駁回,并裁定由盈拓及Starvest負責支付香港證監(jiān)會及小股東的訴訟費用,“抗戰(zhàn)”成功的小股東當下喜上眉梢。
電盈及盈拓發(fā)言人表示,將研究后才決定會否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法院稍后將會宣布有關判詞,盈拓發(fā)言人表示:“我們將在研究后,才決定是否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彪娪l(fā)言人也說,待研究書面判詞再作評論。
高等法院上訴庭18日開庭審議超過3個小時,代表證監(jiān)會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在聆訊前首先提出訴訟費問題,他指出,私有化計劃是由盈拓及Starvest提出,兩者在這次訴訟上扮演活躍角色,并有機會在整項交易中得到利益,故有關訴訟費應由盈拓及Starvest負責;
代表小股東的律師馮華健則認為,若訴訟費由電盈承擔,等同間接由電盈小股東出資,并不合理。
即使盈拓代表律師提出,證監(jiān)會在罕有的情況下介入私有化事件,加上小股東并無強烈反對私有化,故盈拓無理由支付所有訴訟費用,又指證監(jiān)會及小股東的代表律師,均無向電盈索取訴訟費用,倘若有需要,電盈也不會反對支付部分訴訟費。
不過副庭長羅杰志裁定,盈拓需要為證監(jiān)會及小股東支付訴訟費,包括為證監(jiān)會支付原訟庭及上訴庭的堂費,以及代表兩名小股東的律師馮華健上訴庭堂費。
電盈代表律師表示,這次提出上訴申請,并不是要恢復沒有迫切性的私有化計劃,而是要求法院厘清股東權利及法律觀點,例如公司在宣布私有化后,是否需要為股份轉(zhuǎn)手情況作出紀錄,是否需要評估套現(xiàn)買賣情況等,這關乎日后其它公司私有化計劃及公眾利益。
不過證監(jiān)會代表律師潘松輝認為,沒有理據(jù)顯示電盈將再提出私有化,質(zhì)疑這次申請是否只涉及學術討論,上訴的動機只是公司由自己的利益層面出發(fā),與公眾利益無關,若批準上訴便等同批準電盈董事會的錯誤行為。
羅杰志表示,特區(qū)政府將檢討法律,澄清拆票問題,認為無需上訴至終審法院,故上訴庭最終否決電盈的上訴申請。
電盈股價18日未有太大變動,最多微升0.5%見2.14元,收市報2.13元,無升跌。凱基證券分析員蔡鐵康認為,這次申請上訴被駁回只是一個過程,就算這次成功獲準上訴至終審法院,也未必代表事件告一段落。他又指出,投資者普遍估計電盈及盈拓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機會不大,故其股價變動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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