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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fā)揮科技進步在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中的動力作用,增強文化建設中的科技自覺,更好地運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創(chuàng)新能力,有效實施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以下簡稱“提升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提升計劃主要任務是面向國家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的需求,發(fā)揮科技進步在文化建設中的支撐、提升和引領作用。開展文化科技基礎性研究和高新技術在文化領域的應用研究,重點解決一批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引領性的重大文化科技問題。
第三條 提升計劃的管理原則:
(一)面向文化需求,強化科技含量;
(二)開發(fā)社會資源,提升研發(fā)能力;
(三)培育示范項目,統(tǒng)籌協(xié)調發(fā)展。
第四條? 提升計劃根據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為重大戰(zhàn)略導向項目、前沿項目、基礎項目、研究基地與實驗室項目、成果轉化與推廣項目。
(一)重大戰(zhàn)略導向項目:圍繞文化發(fā)展戰(zhàn)略有計劃、有重點地部署若干重大文化科技研究與集成技術開發(fā)的科技項目。
(二)前沿項目:主要支持文化科技中長期發(fā)展所需的前沿性、前瞻性技術以及對文化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高新科技研究。
(三)基礎項目:主要支持對文化資源保護和文化發(fā)展具有重要影響的科學數據的采集與分析研究,重大公益性科技問題前期預研,文化領域重要標準研究、監(jiān)督檢測技術研究,以及軟科學研究等。
(四)研究基地與實驗室項目:支持文化部遴選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與實驗室建設。
(五)成果轉化與推廣項目:以先進、成熟、適用的科技成果為依托,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地提升文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推廣能力,提高文化科技對文化發(fā)展的貢獻率,實現規(guī)模效益。
第五條? 提升計劃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項目評審、立項批復、實施與過程管理、結項驗收等環(huán)節(jié)。
第六條? 提升計劃的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標、分年度實施,實施周期一般為一至三年。
第七條? 提升計劃經費單獨核算,??顚S谩?span lang="EN-US">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文化部負責提升計劃的組織實施。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提升計劃設立專家委員會,其職責是為提升計劃的發(fā)展戰(zhàn)略、計劃、目標、任務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咨詢。專家委員會成員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選與聘任。
第三章?? 立 項
第十條? 提升計劃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文化科技項目建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文化部直屬單位和文化部遴選的文化科技研究基地與實驗室匯總屬地或本單位所提出的項目建議。
第十一條?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并發(fā)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的申報自申報指南發(fā)布之日起受理。
第十二條 申報者應根據提升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編寫項目申請書。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立項申請時,應編制項目預算。預算編制應符合《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暫行)及相關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提升計劃項目的申報只能由法人單位提出。由多家單位聯合申報的,聯合單位不得超過5家,其中第一申報單位為項目的牽頭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產生于牽頭申報單位。鼓勵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產學研結合的方式聯合申報。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yè)法人單位(按指南發(fā)布之日計算),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yè)法人,內資或內資控股的企業(yè)法人等。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
(三)原則上年齡一般不超過57歲(含)(按指南發(fā)布之日計算);
(四)同年度只能申報一項提升計劃項目。
第十七條? 申報程序:在申報指南規(guī)定的受理時限內,申報單位通過地方文化廳(局)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報。文化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報。
第十八條? 提升計劃重大戰(zhàn)略導向項目、前沿項目、基礎項目、成果轉化與推廣項目的立項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遴選與聘請相關研究方向的同行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依據項目申請書進行書面評審及答辯會審,提出立項意見。文化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意見審定、批復立項。
第十九條? 提升計劃研究基地與實驗室項目的立項程序: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項目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與綜合評審,結合文化科技發(fā)展與布局的需要和專家評審組的意見提出建議,報文化部審定、批復立項。
第二十條 涉及國家文化安全、重大戰(zhàn)略導向等需要國家特殊或緊急部署的有關項目,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咨詢,專家委員會向文化部提出立項咨詢意見。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結合專家委員會的立項咨詢意見,提出有關項目的主要承擔單位組成建議,組織對有關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報文化部審定后立項。
第二十一條? 在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前提下,提升計劃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jiān)督。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任務書是項目實施的依據。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根據項目立項批復意見,與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負責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為項目實施提供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保障,確保項目按計劃執(zhí)行,負責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的國有固定資產和研究成果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告并將有關信息報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執(zhí)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骨干等重大事項的變更,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程序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實行中期評估制度。實施周期在兩年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目的是進一步明確項目的研究計劃和目標,調整、優(yōu)化項目經費和人員配置。中期評估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重點評估項目的工作狀態(tài)、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和預期前景。評估意見作為項目調整或終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視情況予以調整或終止:
(一)技術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
(二)項目承擔單位承諾的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三)項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xù)實施;
(四)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提升計劃終止的項目,原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查備案。
第二十九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的項目,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承擔單位,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提升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向社會公開,五年內不得承擔或參與提升計劃。
第五章?? 結 項
第三十一條? 結項工作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組織相關專家進行。
第三十二條 提升計劃項目的結項可采取評估、驗收兩種方式。
第三十三條 提升計劃項目按任務書要求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三個月之內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出書面結項申請,并提交項目的結項報告和全套研究資料。
第三十四條? 提升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在執(zhí)行期結束后三個月仍未提出結項申請的,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將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批準后按新方案執(zhí)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結項。
第三十五條? 提升計劃項目的結項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
(一)項目計劃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目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結項。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的,為不通過結項:
1.項目的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結項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研究內容等發(fā)生變更;
4.超過計劃任務書規(guī)定的執(zhí)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書面說明;
5.項目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六章?? 知識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提升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嚴格執(zhí)行國家科技計劃關于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建立規(guī)范、健全的項目資料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時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上報相應的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八條? 提升計劃項目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資助”。
第三十九條? 提升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項目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用提升計劃經費購置或試制的固定資產屬于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國家文化科技提升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