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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并采取相關調控措施,是依照《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煤炭市場供求狀況、煤炭價格變動對火電企業(yè)發(fā)電成本影響、煤炭生產經營企業(yè)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后實施的。相關措施已反復征求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yè)、煤炭主產省的意見,并取得了相關方面的支持。
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主要是考慮目前合同電煤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較多,允許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有利于適當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調動煤炭企業(yè)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
將主要港口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控制在每噸800元左右,直達運輸市場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于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夠保障煤炭企業(yè)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
各地針對煤炭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較多、標準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既有利于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也有利于幫助煤炭企業(yè)緩解經營壓力,更好地執(zhí)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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