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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英國:非部委公共團體
非部委公共團體是介乎政府與私營部門之間的混合型組織,是由政府部委或行政機構設置的非政府組織,在政府監(jiān)督下提供行政、商業(yè)、咨詢或管制性公共服務。
非部委公共團體的設立沒有固定程序可循,主要是基于發(fā)起機關政策考量,不同團體的權利職責各不相同。英國政府內閣辦公廳負責指導部委設立非部委公共團體,并參加起草設立法案的相關條款。在法人治理結構方面,非部委公共團體大多采用董事會制。董事長領導團體并負責營運策略,確保方向及業(yè)務符合部委設定目標。董事多為兼職,成員及酬勞標準,明列于內閣辦公廳年度公共團體報告。執(zhí)行長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團體的營運、財務及人事,通常也獲相關部委任命為團體會計主管,向議會及監(jiān)督部門負責。
美國:準政府機構與政府性公司
準政府機構是與政府有一定法律關系,但其關系相對微弱的組織或團體,大體包括5類:一是政府支持企業(yè);二是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發(fā)公司;三是與政府相關的非營利組織;四是政府支持的風險投資基金;五是國會授權的非營利組織。
對于政府性公司,美國法律無一致定義。政府性公司都要受到所有適用于政府“機關”的法律的管轄,除非有明確豁免條款。美國最高法院曾經裁決,政府性公司具有的內在法律特征,不因立法語言或公司法而掩蔽,其所履行職責的性質不影響其政府特征。(據公開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