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會一方面大體核準一九二四年五月擴大執(zhí)行委員會關于組織問題的議決案。而別一方面又承認該議決案在同年八月之前多未實行,在中央然,在地方亦然。除開客觀的原因(經濟與人力之缺乏,軍閥之壓迫,許多負責任的同志們之被捕),妨礙擴大執(zhí)行委員會關于組織問題的議決案之實行外,我們更要指出別一個原因,就是各級負指導責任的同志們對于該議決案之實行多分忽略,各地方的黨員對之未有充分了解。
2.大會以為在現(xiàn)在的時候,組織問題為吾黨生存和發(fā)展之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倘若擴大執(zhí)行委員會關于組織問題的議決案不能實際地實行,則吾黨決不能前進,決不能由宣傳小團體的工作進到鼓動廣大的工農階級和一般的革命群眾的工作。同時最近在中國之解放運動的全部進程上和我黨對于這個運動之積積的參加,實要求我們與勞動群眾和革命的知識分子--不能以資產階級民主政黨的國民黨之政策為滿足--之關系日緊一日。因此,引導工業(yè)無產階級中的先進分子、革命的小手工業(yè)者和知識分子,以至于鄉(xiāng)村經濟中有政治覺悟的農民參加革命,實為吾黨目前之最重要的責任。
3.在南方反對商團奮斗的經驗上,在北方的國內戰(zhàn)爭、在上海工人罷工(居然得到工人的援助,表現(xiàn)出階級之真正的團結)的經驗上,且屢次在南部和中部,各省之佃戶和貧農之反對地主和富農的運動上,--在這些經驗上,都足證明群眾奮斗程度之增高,不但反對帝國主義和軍閥,并且反對地主和本國的大資產階級及買辦階級。在這些事實的前面,中國共產黨之責任是應該使這種自然的過程轉變?yōu)橹袊鴦趧尤罕娪杏X悟地反對帝國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爭斗。吾黨欲達此目的,則有擴大黨的數(shù)量,實行民主的集權主義,鞏固黨的紀律--黨員們受其所隸屬的區(qū)執(zhí)行委員會、地方執(zhí)行委員會及支部干事會的指揮。
4.為著擴大吾黨的數(shù)量,除上海和廣東之外,應特別注意湖南、湖北、唐山、天津、山東等地。在這些地方已具備對于共產主義的工作和對于我們黨的組織之前提;因為在這些地方純粹工業(yè)工人的數(shù)量很多,同時在尚未有我們組織的其他工業(yè)區(qū)及大都市,如東三省、河南、重慶、九江、蕪湖、福州等均應努力開始黨的組織。
5.我們黨的基本組織,應是以產業(yè)和機關為單位的支部組織,至于在小手工業(yè)者和商工業(yè)的辦事人中,不能以機關為單位組織支部時,則可以地域為標準。支部的工作,不能僅限于教育黨員,吸收黨員,并且在無黨的群眾中去煽動和宣傳,幫助他們組織俱樂部、勞動學校、互助會……。支部在一個企業(yè)中,應當時常善于利用企業(yè)主和其使用人之壓迫工人或沖突或致于罷工……的機會,去宣傳工人群眾,促成他們階級的自覺。每一支部或幾個支部在一塊時,應有有經驗的黨員指導黨的工作。
6.為著吸收工人和貧農一般的革命分子入黨起見,大會以為下列的二條是必要的:
一、章程上“有五人以上可組織一小組”,應改為“有三人以上即可組織支部”。
二、現(xiàn)在有些地方吸收黨員的方法,如廣東有使之經過十人團,各地有使之經過社會主義青年團而后入黨,實與吾黨組織的原則相違背,應即更改,因為有階級覺悟的分子,多應該直接入本黨。
7.吾黨在國民黨及其他有政治性質的重要團體中,應組織黨團,從中支配該黨和該團體的活動。此種團體應與社會主義青年團同志合組之,按其性質隸屬于各級執(zhí)行委員會。
8.大會指出中央對于指導地方組織之不力,所以特別在組織問題方面,認為新的中央須特別注意設立一有力的中央組織部,實際上真能指導地方之黨的組織。至于地方執(zhí)行委員會的組織部,應當使之適合于每一時候的實際要求之原則上面。
關于地方執(zhí)行委員會的組織,大會修改擴大執(zhí)行委員會的規(guī)定為:
“地方執(zhí)行委員會由三人組織之:書記兼宣傳部,第二人擔任組織部,組織之下另有‘統(tǒng)計分配’及‘交通’的職務--‘交通’的職務便是發(fā)送秘密宣傳品,組織群眾大會及示威運動等。第三人擔任工農部(如遇有特別情形,各委員會之兼職得互換之)。為增進每一部的工作成效起見,地方委員會得組織各種委員會”。
9.我們黨的組織部重要工作之一,現(xiàn)在就是設立一能夠普遍地傳布黨的印刷品之機關。無論在黨的支部內,工農群眾內,或一般革命分子的組織內,這傳布印刷品的工作都很重要。必須借著傳布印刷品的方法,使我們與已加入職工會、互助會、俱樂部……的工人之關系密切。我們的印刷品,應當經常到各農會、各學校、教職員的組織、工商業(yè)辦事人的組織里去。在各地、各省傳布印刷品機關之設立,無論該地有我們的組織與否,這的確是供吾黨深入群眾的一個好方法。我們借此可以與黨的組織和群眾樹立繼續(xù)更為接近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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