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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公司的業(yè)務范圍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提供無地域限制的"統(tǒng)括保單"大型商業(yè)保險,向境外企業(yè)提供保險,并向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財產險、相關責任險和信用險。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向外國和國內客戶提供全部非壽險服務。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公民提供個人險服務;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向外國人和中國人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yǎng)老金/年金險。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分公司、合資公司或外資獨資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壽險和非壽險的再保險服務,無地域限制或發(fā)放營業(yè)許可的數量限制。
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許可條件
自入世時起,許可的發(fā)放將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資格條件如下:
a)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yè)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
b)應連續(xù)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
c)在提出申請的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50億美元,但保險經紀公司除外。
保險經紀公司的總資產應超過5億美元;入世后1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4億美元;入世后2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3億美元;入世后4年內,其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國民待遇限制
外國保險機構不得從事法定保險業(yè)務。
自入世時起,外國保險機構要就非壽險、個人事故和健康險的基本風險的所有業(yè)務向一家指定的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20%的分保;入世后1年,分保比例為15%;入世后2年,分保比例為10%;入世后3年,分保比例為5%;入世后4年,不要求任何強制分保。
5.24 銀行服務
服務內容包括
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支付存款;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商業(yè)交易的代理和融資;金融租賃;所有支付和匯劃服務,包括信用卡、賒賬卡、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擔保和承諾;自營或代客外匯交易。
跨境交付
下列服務可以跨境交付: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相關軟件;就協(xié)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項目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證券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zhàn)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其他服務內容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諾。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yè)務的地域限制
外匯業(yè)務:入世時取消限制。
人民幣業(yè)務:
入世時,開放深圳、上海、大連、天津;
入世后1年內,開放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
入世后2年內,開放濟南、福州、成都、重慶;
入世后3年內,開放昆明、北京、廈門;
入世后4年內,開放汕頭、寧波、沈陽、西安;
入世后5年內,取消所有地域限制。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開展業(yè)務的客戶對象限制
外匯業(yè)務,入世時取消客戶對象限制。
人民幣業(yè)務,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中國企業(yè)辦理人民幣業(yè)務;入世后5年內,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對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允許外國金融機構辦理異地業(yè)務。
在中國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
入世時,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僅為審慎性的(即不包括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yè)許可的數量限制)。入世后5年內,取消現(xiàn)存的限制所有權、經營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包括內部分支機構和營業(yè)許可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總資產要求
(A)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獨資銀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中外合資銀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需達到規(guī)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100億美元。
(B)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外國銀行的分行需達到規(guī)定的總資產要求為:提出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美元。
外國金融機構從事本幣業(yè)務的資格:在中國營業(yè)3年,且申請前連續(xù)2年盈利。
外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yè)或代表處從事汽車消費信貸沒有限制。
國民待遇限制
除關于本幣業(yè)務的地域限制和客戶限制外,外國金融機構可以同外商投資企業(yè)、非中國自然人、中國自然人和中國企業(yè)進行業(yè)務往來,無個案批準的限制或需要。
5.25 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和保險)
服務內容包括
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以及與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有關的相關軟件;就協(xié)議所列各項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活動提供咨詢、中介和其他附屬金融服務,包括信用調查和分析、投資和資產組合的研究和咨詢、收購咨詢、公司重組和戰(zhàn)略制定的建議。
中國對外國機構在中國設立企業(yè)或機構沒有限制,中國金融服務部門進行經營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yè)許可的數量限制),并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5.26 證券服務
跨境交付
外國證券機構可不通過中國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在中國設立企業(yè)或機構的限制
自加入時起,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的代表處可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yè)務,外資最多可達33%;入世后3年內,外資增至49%。入世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最多可達33%,合資公司可直接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基金的發(fā)起。
中國金融服務部門對合資公司的批準標準為審慎性的(即不含經濟需求測試或營業(yè)許可的數量限制)。
中國對于外國證券機構在中國設立其他形式的企業(yè)或機構不作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