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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托管當局劃定的琉球境界是否合乎國際法?
然而,我們不禁要問,當年接管琉球的美國托管當局劃定的琉球境界究竟根據(jù)哪條國際法?
為此,筆者查閱了大量的國際法資料,發(fā)現(xiàn)在最權威的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之第五章第九節(jié)“群島和群島國”中,有一條關于“群島基線” 的劃界法,即先劃定經(jīng)緯度,然后用幾何直線切割之,使界線與地圖經(jīng)緯線吻合。
當年美國托管當局劃定琉球境界就是套用了這一劃界法。不過,該劃界法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即按這種劃界法劃入“群島基線”內的“這種島嶼、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jīng)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己被視為這種實體”,而這種島嶼必須在符合某些標準的條件下才能采用“群島基線”,這里所說的“某些標準的條件”,也就是指“地理上的統(tǒng)一以及政治上的完整”。
根據(jù)以上《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美國托管當局將釣魚島劃入琉球境界范圍即“群島基線”內,是極不適當?shù)暮筒缓蠂H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釣魚島與琉球列島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統(tǒng)一的。釣魚島位于東中國海淺海大陸架上,與琉球列島隔著一道水深達2700米的東海海槽(史稱“黑水溝”);在歷史上,由這一海槽分隔的赤尾嶼(屬中國)和久米島(屬琉球)成為中國和琉球王國的分界。
其二,釣魚島與琉球列島從來沒有實現(xiàn)過“政治上的完整”。換言之,釣魚島從來就不屬“舊琉球王朝勢力所及范圍”,舊琉球王國有效管治的36島從未包括釣魚島;相反,有大量歷史文獻證明,釣魚島屬舊中國(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圍。
基于以上兩條理由,美國托管當局將釣魚島劃入琉球境界無國際法效力,它只不過是美國托管當局單方面的作為。至于1972年美國在《沖繩歸還協(xié)議》中將釣魚島連同琉球列島一并歸還日本,這更是一種違反國際法的私相授受行為,中國政府完全可以援引歷史和國際法據(jù)理駁斥。對于日本政府近日在釣魚島問題上得寸進尺的舉措,中國政府理應作出有力的反擊。
(作者 鄭海麟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