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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受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持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辦材料后,對于申辦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zhí)。對申辦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持證人員補齊相關材料。
第十條(審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guī)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員。
第十一條(遷入戶口)
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xù)。
第十二條(家屬隨遷)
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xiàn)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第十三條(總量調控)
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guī)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shù)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執(zhí)行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持證人員和單位應當書面承諾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嚴禁弄虛作假。一旦發(fā)現(xiàn)虛假或者偽造,取消其再申請的資格,并記入社會征信體系。對騙取本市常住戶口的,及時注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有關職能部門根據(jù)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試行期限)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試行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