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增強了保險的保障性。資料圖
新華網(wǎng)北京9月30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頒布于1995年,是我國第一部保險方面的基本法。該法頒布至今,已經(jīng)歷了兩次修改。今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之進行的修訂,是我國第二次修改保險法。該法修改后,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在該法實施之際,新華網(wǎng)法治頻道采訪了高級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毅律師。
問: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有哪些特點?
答:人們上保險就是為了求得保障,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最大的特點就是更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活動,使保險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們上保險的需求。
問:新保險法在這方面有突破性的規(guī)定嗎?
答:先看一個案例,J先生2001年投保了一份“理財通”分紅終身壽險及附加意外門急診醫(yī)療保險和附加綜合住院醫(yī)療保險。2005年10月15日,J先生被診斷為:“病毒性肝炎慢性、肝炎肝硬化;酒精性肝損害”,經(jīng)住院治療共花費了3萬余元。
2006年1月23日,J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到了拒絕。因為,保險公司在核保時發(fā)現(xiàn),金先生的入院病歷記載“有飲酒史5年,日均飲白酒250ml”,所以,保險公司以J先生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通知J先生解除保險合同,退還保費,并對J先生的理賠申請不予賠付。
J先生訴訟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予賠付。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J先生事實上并非如保單上填寫的不飲酒,其病因也是酒精性肝損害,故法院認定J先生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了J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修改前的保險法,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后出現(xiàn)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所以,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但是,新《保險法》實施后,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兩年內沒有發(fā)作,超過兩年后再發(fā)作,保險公司是必須給予理賠的。這就是新《保險法》新增的限制保險公司的“不可抗辯條款”,它有利于督促權利行使,穩(wěn)定保險合同關系,尤其是對于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是保險法立法上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一次重大突破,它填補了現(xiàn)行保險法的空白。
問:如果說,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被保險人的病史怎么辦?
答: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更寬松的規(guī)定,告知范圍僅以保險公司的詢問為限。換句話說,保險業(yè)務員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時“故意”隱瞞了病史,若保險合同從成立之日起已經(jīng)超過了兩年,保險公司就不能以“客戶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約或拒賠。這既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也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問:財產保險合同存續(xù)期間,如果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等發(fā)生轉讓,轉讓后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答:對于財產保險來說,這是過去存在的較大爭議的問題。新《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標的轉讓的,比如,汽車保險合同在沒到期之前,汽車的主人將汽車賣給他人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新《保險法》還規(guī)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問:新《保險法》在理賠方面有沒有新的變化?
答:投保容易理賠難的事例是很多的,也是已經(jīng)購買保險的投保人最擔心的問題。以前保險法在規(guī)定上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理賠時限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保險公司在收到客戶索賠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客戶。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投保人達成協(xié)議后10日內進行賠償。同時,如果保險公司認為客戶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客戶補充提供,從而避免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拖延理賠。這樣的規(guī)定,完善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大大提高了保險理賠速度與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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