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6月11日消息(記者 張亞然)民政部近日發(fā)布公告,就社會組織在此次抗震救災中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和接收救災捐贈款物轉交有關事項提出了具體要求。
公告要求,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同級民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在本公告發(fā)布7日內,到同級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xù)。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須持有關材料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xù)。此外,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應當在公告發(fā)布后15日內轉交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委托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公告還指出,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同級民政部門匯總統(tǒng)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每日中午12點前報民政部。
公告最后指出,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和經批準可以開展救災募捐的其他公募基金會,要主動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最新播報:四川汶川8級地震 I級應急響應 [親歷/目擊/感人故事] [捐助熱線]
四川汶川地震各地傷亡匯總(實時更新) 何時能預測地震 [尋親資訊] [防疫]
[如何收養(yǎng)孤兒/收養(yǎng)條件/電話] [怎樣獲得保險救濟] [“救災語錄”]
[不可抗力致民事違約怎么辦] 聚焦堰塞湖泄洪進展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 解讀:遵循六項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