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補助資金管理,提高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近日印發(fā)《關于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的通知》,就加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應如實上報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shù)據(jù),以確保中央補助資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數(shù)據(jù)應按照“收付實現(xiàn)制”的原則認定。對于通過造假或虛報數(shù)據(jù)騙取中央補助資金的,一經(jīng)查出,財政部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qū)的中央補助資金數(shù)額,并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通知要求各地要及時分配下達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應制定和完善本地區(qū)廉租住房補助資金的分配管理辦法,并嚴格按照制定的辦法分配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部門不得占壓、滯留中央補助資金。各地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中央補助資金。中央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于租賃補貼開支后仍有結余的,可以用于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省級財政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及時下達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計劃。各地購買、改建和租賃廉租住房,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
通知明確,各地要加強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中央補助資金專項管理,實行分賬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將應在國庫核算的中央補助資金,轉移到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核算,嚴禁將中央補助資金公款私存或計入個人賬戶。
各地要加強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確保該項資金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實好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加大一般預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力度;省級財政部門要對財政困難市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孫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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