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即在股市興風作浪耳!”
證監(jiān)會近日披露,自2008年以來,截至今年3月底,證監(jiān)會對30余起涉嫌市場操縱行為進行非正式調查,移交司法機關兩起。
與內幕交易相比,操縱市場不僅也是證券市場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同時因為這種行為,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深,防范較困難,更令投資者深惡痛絕。
虛假申報迷惑股民
據記者了解,一部由證監(jiān)會制定的《市場操縱認定辦法》雖未向社會公布,但已經開始試行了。在認定辦法中,共列舉了五種典型的市場操縱手法,如虛假申報、搶行交易、蠱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縱等行為。
何謂虛假申報?股民陳先生向記者解釋:“你看別人掛出的賣出量,一般就是幾百股或者上千股,但有一個天量賣單,售價遠高于當前成交價,他可能根本就不想賣,這就是一種誘空,就是虛假申報,有些投資者急不可待地賣了手中股票,就正好上了別人的圈套?!?/p>
把這種手法演繹得很“到位”的是一個叫周建明的人。2006年6月26日,家住浙江省寧波市的周建明通過徐某賬戶,在10時41分至11時2分的21分鐘內,連續(xù)掛出61筆買單,申報買入大同煤業(yè)4009萬股。申報價格從第一筆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筆的10.59元,并在10時42分至11時4分全部撤單,平均每單駐留時間1至2分鐘。在最后一筆買單撤掉8秒后,周建明開始悄悄地反向操作,他以10.36元賣出99.9萬股,接著又在3分鐘內以10.36元賣出330多萬股。
以這種迷惑人的手法,自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間,他先后操縱四川路橋、G同科、G中海、成都建設等14只股票價格,共獲取違法所得176萬余元。
自買自賣獲取暴利
提起王紫軍,很多老股民可能還記得。她年紀輕輕,但市場操縱的手法卻極其老辣。曾把一個“中國紡機”搞得乾坤顛倒。
業(yè)內人士分析,她選擇中國紡機下手是動了很多腦筋的。中國紡機流通股有2574萬股,流通股占總股本比例僅為7.2%,大大低于30%的平均水平。因此,王紫軍利用67個賬戶,通過連續(xù)交易和“對敲”(自買自賣)等行為,持股高達17%,但占該股總股本的比例卻不到2%,不僅實現了對流通股一定程度的控盤,同時還規(guī)避證券法規(guī)定因持股超過一定比例需進行要約收購的監(jiān)管限制。
調查顯示,從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個交易日中,有39個交易日王紫軍在交易“中國紡機”股票。有21個交易日,她利用自己控制的賬戶進行“對敲”,有時一天的“對敲”交易就占到中國紡機總成交的50.48%。
結果是,“中國紡機”股價的走勢被嚴重扭曲了。從2006年5月16日至6月2日,該股收盤價從4.57元最高漲到5月29日的6.45元;從7月12日至7月18日,該股收盤股價從6.79元漲到8.72元,漲幅28.42%,而同期大盤下跌3.53%。
通過吸籌(購買)———控盤(控制大盤)———拉抬(拉高股價)———賣出這種典型的市場操縱行為,她違法所得598.25萬元。
操縱股市挑戰(zhàn)監(jiān)管
至今為止,汪建中是咨詢機構中第一個被認定為市場操縱的人。也是第一個被監(jiān)管部門依市場操縱基本特征處罰的第一人?!按耸录f明,市場操縱的手法越來越多樣化,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能力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鄙虾B蓭熤軔畚膶τ浾哒f。.
據證監(jiān)會查證,作為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在從事咨詢業(yè)務的同時,利用本人及汪公燦、汪小麗等9人的身份證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10個。這些賬戶包括他自己的賬戶在內,均由汪建中管理、使用和處置。實際上,汪建中是這些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正是利用手中的這些賬戶,汪建中才能在發(fā)布咨詢報告前,悄悄地先買報告中推薦的股票,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咨詢報告,在大批投資者買進之后,再悄悄地賣出。他用這種手法,從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里,買賣他推薦的“中國聯(lián)通”、“工商銀行”等38只股票和權證,行為多達55次,獲利45次。
證監(jiān)會第一次運用“兜底”條款作出處罰,在獲得投資者喝彩的同時,也面臨著司法機關最后如何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民事賠償訴訟不暢
在現有的法律責任方式中,有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以及民事賠償三種。對于市場操縱這種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艾F在的問題仍然在于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不暢”,有專家表示。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陳潔認為,法院受理一個案件并不一定必須要有司法解釋作前提,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審理。但是張遠忠對此卻并不認同。他說,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其中損失計算問題、因果關系認定問題、系統(tǒng)風險扣除問題等等,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案件的難點和特點,在沒有關于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司法解釋的現實情況下,無論是法院的受理還是股民提起訴訟,都存在操作上的難度。
據了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通知,指出關于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陳述案件暫不受理;2003年出臺了關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方面的司法解釋,解決了在發(fā)生虛假陳述時法院受理、審理的問題。但是,對于社會各界期盼的關于市場操縱的司法解釋至今未出臺。(記者 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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