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將扣除標準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稅負只能減少100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稅負減少350元/月;將扣除標準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1050元/月;將扣除標準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為5000元的納稅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2800元/月。個人所得稅是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補助弱勢群體等,如果扣除額提高過多,高收入者交稅大量減少,國家財政收入也就減少,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以及社保、教育、醫(yī)療等支出也都會受影響。因此,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后,困難群體和低收入者不僅不能得益,反而成為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群體。
今后,根據經濟發(fā)展情況、居民消費支出、市場物價水平等變化情況,費用扣除標準還將適時作出調整。
五、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問題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在我國人口眾多、城鄉(xiāng)收入差異大、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難做到的。從世界發(fā)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情況看,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特別是在現(xiàn)代個人所得稅制中,對相關征管條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計算機處理等。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時間,其制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fā)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將循序漸進、不斷完善。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目標。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從目前國際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對部分應稅所得項目到年終予以綜合,適用累進稅率征稅,對其他的應稅所得項目則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收。該稅制模式兼有綜合模式與分類模式的特點,既可較好地解決分類稅制存在的稅負不公問題,又可根據特定的政策目標對個別所得項目實施區(qū)別對待。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實施需要具備相應的征管及配套條件,如果沒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征管措施的配合與保障,在理論上較為公平的稅制設計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反而帶來更大的不公平。因此,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xiàn)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盡快實現(xiàn)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lián)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度的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有了這些制度的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才能得以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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