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19日訊 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項目可獲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財政部、建設部日前印發(f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此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支持重點領域、使用范圍、補助形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專項資金使用的原則為:政府公共財政引導、企業(yè)投資為主體;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及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推廣機制的形成;有利于促進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全民的節(jié)能意識。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為: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供熱制冷、光電轉換、照明;利用土壤源熱泵和淺層地下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地表水豐富地區(qū)利用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沿海地區(qū)利用海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利用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其他經批準的支持領域。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示范項目的補助;示范項目綜合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驗證及完善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及示范推廣;示范項目專家咨詢、評審、監(jiān)督管理等支出;財政部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其他支出。
專項資金以無償補助形式給予支持。財政部、建設部根據增量成本、技術先進程度、市場價格波動等因素,確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術類型的單位建筑面積補貼額度;利用兩種以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項目,補貼標準按照項目具體情況審核確定;財政部、建設部綜合考慮不同氣候區(qū)域及技術應用水平差別等,在補貼額度中給予上下10%的浮動;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集成及示范推廣、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guī)范標準驗證及完善等項目,根據經批準的項目經費金額給予全額補助;其他財政部批準的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的項目補貼方式依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又訊 記者謝然浩報道:建設部、財政部在日前共同印發(fā)的《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十一五”期間,國家將在條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區(qū),選擇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區(qū)和公共建筑進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guī)?;瘧檬痉?,重點實施技術先進適用、運行穩(wěn)定可靠、經濟合理、推廣價值大的項目。通過示范,總結經驗,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集成技術體系和相關技術標準、配套政策法規(guī)、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成與建筑結合的可再生能源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材料、產品體系,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取得實質性進展。
為推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在建筑領域的規(guī)?;瘧?,《意見》明確,國家將重點在八個技術領域中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術集成及標準制定,并完善相應的政策激勵機制。
這八個技術領域包括:一是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采暖空調、光電轉換、照明。二是地表水及地下水豐富地區(qū)利用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三是沿海地區(qū)利用海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四是利用土壤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五是利用污水源熱泵技術供熱制冷。六是農村地區(qū)利用太陽能、生物質能等進行供熱、炊事等。七是先進適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備及產品產業(yè)化。八是培育相關能效測評機構,建立能效標識、產品認證制度及建筑節(jié)能服務體系。
在完善政策激勵機制方面,《意見》明確,國家將發(fā)揮財政、稅收等經濟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和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時,加大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設項目及技術含量高、推廣價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備研發(fā)和產品生產企業(yè)的支持力度。并要求各級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扶持政策,切實解決影響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問題,通過地方財政補貼或利用城市公用事業(yè)附加、城市配套費資助等方式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給予支持。(記者謝然浩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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