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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杜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門12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要求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根據《指導意見》,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違反規(guī)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責令退出。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應當退出。
《指導意見》還要求,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x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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