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央視記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試卷引用但未署名,他狀告教育部考試中心。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認為教育部考試中心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構成侵權,駁回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
胡先生訴稱,今年5月,他在網上發(fā)現(xiàn)教育部考試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國卷語文考卷的現(xiàn)代文閱讀第二大題中,引用了他的《全球變暖———目前和未來的災難》一文,并作了增刪和調整,但從未通知自己,也未署名及支付報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因此要求教育部考試中心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庭審中,考試中心辯稱,教育部考試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命題,組織高考試卷出題屬于公務行為,不是社會性工作和商業(yè)活動,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支付報酬。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考試中心出高考試題屬于執(zhí)行公務行為,因此在高考試卷的合理范圍內使用著作權人作品,可以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另外,在公共利益較著作權人利益明顯重要時,應有條件地限制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以取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因為高考保密的嚴格要求,不可能事先征詢相關作者的修改意見;高考出題者考慮試題的難度、篇幅和背景等特點,可對文章進行一定的修改增刪,以適應出題要求,而不構成對原告修改權的侵害。
此外,高考的時間非常緊張、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說明文署名給考生提供的多是無用信息,為了避免考生浪費不必要的時間注意無用信息,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適當?shù)?,且在國內及國外的相關語言考試中,也有說明文不署名的慣例。
法院駁回了胡先生的訴訟請求,但同時認為,出于對著作權人的尊重和感謝,教育部考試中心今后可考慮在高考結束后,以發(fā)函或致電形式對作者進行相應的告知和感謝。宣判后,雙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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