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山西省人口計生委獲悉,2009年6月1日起,我省符合規(guī)定生育二孩的夫妻,將不再受“女方必須滿28周歲”的年齡限制。這一政策調整,已在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得到確認。
此前,1999年制訂、2002年修正的原《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曾規(guī)定,夫妻雙方符合規(guī)定要求再生育的,女方必須滿28周歲。今年11月28日,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公布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省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guī)處工作人員表示,取消再生育年齡限制,對群眾來說更加人性化。首先,可以有效解決性別比偏高問題。比如,在農村,如果第一個子女是女孩,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但在生育第二個孩子時,有人可能會非法利用B超,并以年齡不滿28周歲為理由引產,從而達到非法選擇性別的目的。取消再生育年齡限制,就能夠杜絕這種情況發(fā)生。其次,取消再生育年齡限制,有利于優(yōu)生優(yōu)育。因為有些夫妻再婚時,有時男方年齡較大,如果等到女方28歲再生育,可能影響出生孩子的素質。
省人口計生委表示,在《條例》修訂過程中,確實也曾存在擔憂。但經過分析、爭論,參與《條例》修訂的專家認為,雖然限制取消后會出現提前再生育現象,但從長遠來說,再生育行為并非新增,只是提前,且總人口生育率還是會達到平衡。而且,從實際情況看,并非所有符合條件的夫妻都愿生育二孩。另外,隨著我省農村計生獎勵力度的加大,許多農村家庭都主動放棄了二孩指標。因此,取消二孩生育年齡限制后,可能在一定時期內帶來一些壓力,但是不會很大。(記者 馬繼玲)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關于二孩生育的規(guī)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第一個子女經設區(qū)的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y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者歸國華僑的。
另外,夫妻一方經設區(qū)的市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yǎng)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均為農業(y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1、只有一個女孩的;
2、在未列入移民規(guī)劃并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山區(qū)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3、男方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戶并贍養(yǎng)扶助女方父母的;
4、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且未收養(yǎng)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1、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喪偶且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4、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此外,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和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準其再生育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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