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輕刑化利于解救
“將收買兒童的行為予以犯罪化是必要的,但這種行為畢竟有別于拐賣行為,因此有必要從刑事政策上給予區(qū)別對待?!北本煼洞髮W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李?;壅f。
李?;壅J為,收買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行為人主觀上一般并無卑劣動機,對被害兒童人身權(quán)利的侵犯程度較為輕緩。而且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對這類犯罪應(yīng)當以輕緩的刑罰予以警示,嚴刑峻法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刑法對收買行為只規(guī)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這也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于志剛說,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對收買人進行輕刑化處理的另一個考慮就是,要有利于兒童的解救,“對不虐待、不阻擾解救的,不追究刑責,從刑事政策上來講,是對這種行為的一種事后獎勵?!?/p>
針對加大收買人刑罰力度的問題,于志剛認為,不能過分將注意力集中在收買人身上,也不能把打擊拐賣人不力的后果轉(zhuǎn)移到收買人身上。今后如果要提高刑罰力度的話,必須是雙向的,即同時提高拐賣人和收買人的刑罰。
“就像打擊盜竊行為一樣,刑法打擊的重點應(yīng)該在盜竊人身上,不能把重點轉(zhuǎn)移到收贓人身上。”于志剛說,刑事政策應(yīng)該有著明確的方向性,千萬不能把打擊方向弄錯了。(徐偉張亮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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