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實行12年之后,到2006年5月,全國公積金繳存總額超過1萬億元,繳存余額近7000多億元,公積金貸款總額達到5000億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天的人民日報-海外版刊登南開大學經(jīng)濟研究所教授鐘茂初的文章指出,公積金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有效解決低收入群體居住這一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公積金是一種國家支持的社會互助基金,意圖是通過金融互助方式,提高繳存公積金者的購房支付能力,然而,公積金應當允許用于治病養(yǎng)老。
在公積金制度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值得深思的問題。首先,該制度使中低收入群體受益效果不明顯,公積金貸款主要受益者為高收入群體。世界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分析,都有類似的結論。由于公積金主要用于購買住房的信貸,不能用于租賃支付,導致買不起房子的低收入群體,永遠也享用不到自己長年繳存的公積金,只能到退休時全額領取。無力購房的低收入者,非但不能從公積金制度中受益,反而被強制性地繳存公積金供高收入者購房信貸使用,實際上還要承受利息損失,這顯然不合理。這樣的制度安排,對于已有自有住房者、無意愿購買住房者,也是不公平的,迫使他們不得不違背自己真實的消費意愿而去購房。
其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成為了制度之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而管理者又缺乏金融機構的專業(yè)能力,導致住房公積金管理不規(guī)范、缺乏監(jiān)督機制、加大資金風險。全國各地較為普遍地存在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變相進入高風險領域等問題。近年來,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大案要案頻發(fā),就反映了公積金管理制度的先天缺陷。
其三,住房公積金使用、運營效率不高。近年平均只有45%的住房公積金被用來發(fā)放住房貸款,全國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有近2000億元的公積金沉淀、處于“休眠”狀態(tài)。這表明:目前公積金制度既難以發(fā)揮其支持低收入者購房的目的,也使得繳存公積金的低收入者相當比例的收入被“凍結”,而不能用于其他投資或消費,損害了他們的利益和效用。
其四,部分高收入企業(yè),利用公積金政策,提高其職工的實際收入,且避交個人所得稅。尤其是壟斷行業(yè)可能利用這一制度變相提高產(chǎn)品服務的成本和價格。
文章說,既然公積金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公積金尚未得到有效使用,公積金沒有使更多的低收入群體受益,那么就應當把公積金制度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結合起來,公積金的使用不僅限于住房保障,而要把范圍擴大到購房、治病、養(yǎng)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梢哉f,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相互聯(lián)動是低收入群體的迫切需要。
很淺顯的例子,當某人因疾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時,大筆的公積金,對他來說還有什么意義,此時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允許他們提前支取用于醫(yī)療支出,這樣才是人性化的制度安排,才是符合民眾切實利益的。事實上,龐大的公積金沉淀數(shù)額表明:公積金完全有余力用于低收入群體其他方面的保障,并不會影響其正常的住房貸款需要。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可用于四項內容:購買政府組屋、醫(yī)療治病、為子女交學費、養(yǎng)老基金。這是多種保障集于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度上就已經(jīng)確定了住房公積金與其他社會保障間的共通性,值得我們借鑒。
因此,筆者建議,住房公積金應拓展使用途徑,鏈接并擴大其社會保障功能。最有效的方法是,把公民的公積金賬戶資金全部轉入其社會保障資金統(tǒng)一賬戶,使資金擁有者可自主用于子女教育、醫(yī)療、養(yǎng)老、再就業(yè)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障職能。在強化對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和運營監(jiān)管的同時,也可以使這一部分資金得到同等力度的監(jiān)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