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很多爭議,其中有部分企業(yè)認為新法的實施僵化了用工機制。請問,尹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2008-09-19 15:13:21
剛才你問的這個問題,實際上曹康泰主任在他的介紹中已經做了明確回答,但是我也愿意再給你解釋一下。我不認為勞動合同法造成了用工機制的僵化,這是大家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后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我們從改革開放以來,用工形式一直在向“活”的方向發(fā)展。從現在來看,應該說是一種市場化的用工機制。勞動者有權選擇他所要工作的單位,用人單位也有自己的權利選擇勞動者。
2008-09-19 15:13:50
大家可能主要認為勞動合同法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設立是一種用工機制僵化的表現,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在法定情形下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已經有詳細的規(guī)定,而且在世界各國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是一種“鐵飯碗”。為了使大家能夠正確地理解勞動合同法,在這次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采用了集中表述的方式,也就是說把勞動者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在內的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一并列舉出來,同時把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種情況羅列出來,就是為了讓大家能夠比較明確地知道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個“鐵飯碗”,對此剛才曹康泰主任也做了非常明確的表述。謝謝!
2008-09-19 15:15:08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法中對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做了相應的法律約束,但在現實實踐中出現了有個別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請問曹主任,對于這種現象,我們該如何解決?謝謝!
2008-09-19 15:19:54
看來你對勞動合同法還是很有研究的。因為你提的這個問題恰恰是我們在征求意見過程當中,一部分企業(yè)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yè)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提出了明確要求,規(guī)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但企業(yè)要訂合同,而勞動者自己不愿意訂合同,法律里沒有規(guī)定,你說怎么辦?所以我說你對這個很有研究,對這個問題抓得很準。
2008-09-19 15:20:45
針對這一問題,在實施條例的第五條、第六條做了明確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的情況。如果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出現這種情況怎么辦?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謝謝!
2008-09-19 15:21:48
剛才我在講稿中讀到,中國說現在還處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初級階段。我想問,在中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這么長的時間段內,為什么那么久都沒有推出勞動合同法法規(guī),而是在現在推出,現在推出是否說所有的經濟狀況和條件都滿足了呢?為什么在現在推出?
2008-09-19 15:23:47
你這個問題同樣提得很好。因為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都有一個發(fā)展過程,正如你所說的,與它的經濟發(fā)展相適應。中國真正開始法制建設是從改革開放開始進行的,到現在也就是三十年的歷史。我們從無法可依,逐步實現了現在有法可依。勞動領域立法也是一步一步向前發(fā)展的,之所以現在制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是適應當前經濟發(fā)展需要,適應進一步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需要制定的。因為在十多年前我們已經制定了勞動法,這樣就是把勞動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制度進一步具體化。隨著經濟的發(fā)展,我們還要不斷完善有關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謝謝!
2008-09-19 1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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