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實施的相關辦法規(guī)定,禁止違背婦女本人意愿,以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肢體動作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然而,在辦法實施1個多月以來,在省城派出所卻少有女性報案,而法院、婦聯(lián)等有關部門更是沒有收到一例投訴。出現(xiàn)這一情況并非無人被騷擾,而是市民嫌麻煩不愿意起訴。
11日,記者在南昌市婦聯(lián)以及各個法院了解到,從《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出臺以來,均未收到一例投訴或起訴。
家住南昌市北京東路的周女士告訴記者,平時她收到一些陌生人發(fā)來的黃色短信后,一般會選擇馬上刪除。她認為沒必要為一兩條短信花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如果這些短信影響到了生活或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會考慮到向有關部門反映。像周女士這樣想法的女性不在少數(shù)。
隨后,記者從省城不少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實際審理短信性騷擾案件時,也將遇到難以審判的難題。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周麗華法官說,因為市民在這方面的法律意識不強所以沒有人起訴,主要還是多數(shù)人看過后就刪了。而且,一旦選擇起訴,需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很少人愿意為了一條短信而花費大量時間。即使有人起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將遇到問題。因為,目前為止還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發(fā)多少條短信,黃色內容達到怎樣的程度才屬于性騷擾。所以,該如何去審判,也是令法官頭疼的一件事。
此外,作為警方也同樣遇到了阻力。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大院派出所方面表示,一般警方根據(jù)發(fā)黃色短信的內容和次數(shù)來確定情節(jié)的嚴重性。但處理此案也會遇到取證難的問題,即使通過手機號能找到發(fā)騷擾短信的人,并不能確定就是機主發(fā)的短信。
南昌市英華律師事務所的裘律師認為,除了相關立法應早日出臺外,受害人自己也應采取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如可將對方的號碼進行屏蔽或向警方報案等。(張穎、記者鄧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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