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創(chuàng)新審查模式,明確審查程序和要求
鑒于市場中未經內容審查的網絡音樂數量巨大,為便于經營單位報備網絡音樂產品,《通知》著力于為經營單位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內容審查服務,對審查模式進行了以下創(chuàng)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為便于經營單位準備相關的報審材料,節(jié)省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fā)了“文化部網絡音樂報備系統(tǒng)”。經營單位經文化部核實報審資格并獲得文化部發(fā)放的報審密鑰后,可通過互聯(lián)網直接下載報審軟件并通過報審軟件開展網絡音樂報審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目前,隨著音樂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信息網絡逐漸成為經營單位宣傳、推廣、銷售其音樂產品的重要渠道,許多歌曲通過信息網絡進行首發(fā)或者同步發(fā)行。《通知》針對此類“對內容審查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建立了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經營單位可在報審軟件中選擇“快速報審”通道功能并注明申請?zhí)厥馓幚淼脑颍幕繉⒃诖_認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是對同一音樂產品的內容不進行重復審查。由于音樂產品的傳播渠道不同,同一進口音樂產品可能在以網絡音樂形式進行傳播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并正式出版發(fā)行,為避免內容重復審查,《通知》強調“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并正式出版發(fā)行的進口音樂產品,進口單位可提供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文化部核實后準予以網絡音樂形式進行傳播并對內容審查程序予以簡化?!?/p>
此外,《通知》對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內容審查和國產網絡音樂產品備案程序及申報材料進行了具體說明?!锻ㄖ愤€要求,已經在我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須由經營單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四、明確網絡音樂經營企業(yè)責任
(一)企業(yè)須建立自審自查制度。
《通知》在網絡音樂內容自審自查方面明確了企業(yè)責任,要求網絡音樂經營單位建立網絡音樂內容自審制度,要設置專門部門負責本單位經營的網絡音樂內容的審查工作。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經營單位要對擬進口的網絡音樂產品的內容進行初審,并將自審意見通過“報審系統(tǒng)”報文化部。
(二)對網民上傳的自行編創(chuàng)和表演的網絡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對網民自行編創(chuàng)和表演的網絡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經營國產網絡音樂的單位,特別是提供網民自行編創(chuàng)和表演等網絡音樂上傳服務的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互聯(lián)網文化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網絡音樂內容加強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絡音樂內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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