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廣大儲戶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儲戶朋友:
您好!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審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據此,國務院于2007年7月20日發(fā)布了修訂后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不是一個單獨稅種,它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是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廣大儲戶為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huán)境與利息稅開征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當前,我國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廣大中低收入儲戶的稅負,國務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稅稅率、減征利息稅的決定。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調減到5%;
二、稅率調整后的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結付的利息統(tǒng)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而是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三、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是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調整,關系到廣大儲戶的切身利益。我們稅務機關將和各商業(yè)銀行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一起,貫徹落實好行政法規(guī),共同做好此次減征利息稅工作,誠摯地為您服務,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若您對此次減征利息稅政策和具體計算辦法還有疑問,可撥打12366稅收咨詢電話,向當地國家稅務局咨詢,還可向商業(yè)銀行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進行咨詢。
祝您闔家幸福 萬事如意。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