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用農(nóng)村土地關(guān)鍵是保護(hù)農(nóng)民權(quán)益
1.農(nóng)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認(rèn)同度超過(guò)50%的分別是: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補(bǔ)償標(biāo)準(zhǔn)低;征地補(bǔ)償費(fèi)的測(cè)算方法不合理;土地補(bǔ)償資金管理不嚴(yán),截留、挪用、克扣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缺乏明確的土地征用范圍,公共利益沒(méi)有明確的界定;失地農(nóng)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表16:現(xiàn)行農(nóng)地征用制度存在的缺陷
選 項(xi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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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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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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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農(nóng)民實(shí)際得到的補(bǔ)償款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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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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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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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bǔ)償標(biāo)準(zhǔn)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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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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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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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bǔ)償費(fèi)的測(cè)算方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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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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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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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bǔ)償資金管理不嚴(yán),截留、挪用、克扣等現(xiàn)象較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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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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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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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明確的土地征用范圍,公共利益沒(méi)有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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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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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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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nóng)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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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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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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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bǔ)償因土地用途或類型而異,違背了公平對(duì)待土地?fù)碛姓叩脑瓌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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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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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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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大類的農(nóng)村土地(包括林地和草地)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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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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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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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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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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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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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熱衷于土地征用,成為近年來(lái)農(nóng)地征用過(guò)程中各種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71.3%的專家認(rèn)為是由于現(xiàn)行的財(cái)稅體制不完善,客觀造成了地方政府對(duì)土地財(cái)政的過(guò)分依賴;60.4%的專家認(rèn)為,以GDP為主要指標(biāo)的政績(jī)考核機(jī)制刺激了地方政府通過(guò)征地來(lái)上大項(xiàng)目、大工業(yè)。
表17:地方政府熱衷于征地的制度根源
選 項(xi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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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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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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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cái)稅體制不完善造成地方政府對(duì)土地財(cái)政的過(guò)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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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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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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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官員以GDP增長(zhǎng)為主要指標(biāo)的政績(jī)考核機(j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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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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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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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程序的法律規(guī)制不健全降低了對(duì)地方政府外在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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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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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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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素市場(chǎng)化改革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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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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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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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duì)土地征用的監(jiān)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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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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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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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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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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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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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農(nóng)地征用制度的關(guān)鍵是賦予農(nóng)民維護(hù)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63.1%的建議,改善農(nóng)地征用過(guò)程的首要措施是提高農(nóng)民在征地過(guò)程中的談判地位,賦予農(nóng)民維護(hù)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認(rèn)同度超過(guò)50%的分別還有:清晰界定公共利益,采用列舉、清單等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嚴(yán)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權(quán)力;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過(guò)程中的透明度。
表18:改善農(nóng)地征用的措施
選 項(xi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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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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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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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農(nóng)民在征地過(guò)程的談判地位,賦予農(nóng)民維護(hù)自己權(quán)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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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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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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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界定公共利益,采用列舉、清單等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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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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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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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yán)格控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權(quán)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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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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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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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征地過(guò)程中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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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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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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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補(bǔ)償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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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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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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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征地補(bǔ)償款發(fā)放給農(nóng)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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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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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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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權(quán)規(guī)范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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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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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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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發(fā)展農(nóng)地交易市場(ch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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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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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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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gòu)建和完善司法救助體系,緩和政府與失地農(nóng)民的緊張關(guā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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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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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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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開(kāi)土地一級(jí)市場(chǎng),允許以營(yíng)利性為目的經(jīng)營(yíng)性用地直接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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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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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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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kuò)大農(nóng)民對(duì)承包土地的支配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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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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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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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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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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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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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fù)Q社?!辈皇情L(zhǎng)期的制度安排。專家對(duì)此做法存在明顯爭(zhēng)論。34.5%的專家認(rèn)為“土地?fù)Q社?!笔窃谵r(nóng)村公共服務(wù)體制尚未建立和公共財(cái)政制度還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的一種過(guò)渡辦法;33.6%專家認(rèn)為“土地?fù)Q社保” 既是政府卸責(zé)與城鄉(xiāng)二元制度慣性的表現(xiàn),也是地方政府利誘農(nóng)民放棄土地承包經(jīng)營(yíng)權(quán)的誘餌;24.5%的專家認(rèn)為“土地?fù)Q社?!笔前仓檬У剞r(nóng)民的一種保障措施,也是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促進(jìn)農(nóng)村土地規(guī)模經(jīng)營(yíng)的重要舉措。
表19:專家對(duì)征地過(guò)程中“土地?fù)Q社?!钡目捶?/font>
選 項(xi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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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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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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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妥善安置失地農(nóng)民的一種保障措施,也是推進(jìn)統(tǒng)籌城鄉(xiāng)發(fā)展,促進(jìn)農(nóng)村土地規(guī)模經(jīng)營(yíng)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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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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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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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政府卸責(zé)與城鄉(xiāng)二元制度慣性的表現(xiàn),也是地方政府利誘農(nóng)民放棄土地承包經(jīng)營(yíng)權(quán)的誘餌,而且從各地的實(shí)踐看,土地?fù)Q來(lái)的保障并未解決失地農(nóng)民的長(zhǎng)遠(yuǎn)生計(jì)問(wèn)題,社會(huì)潛在矛盾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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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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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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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農(nóng)村公共服務(wù)體制尚未建立和公共財(cái)政體制還很不完善的制度背景下,地方政府采取的一種過(guò)渡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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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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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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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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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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