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chǎn)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后,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反復醞釀、討論、協(xié)商,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fā)全體代表,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符合《選舉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選舉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jù)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jù)《選舉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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