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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jiān)管
建立健全監(jiān)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jiān)管協調機制。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fā)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qū)和部門要配合監(jiān)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8.2 國際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救災交流,借鑒發(fā)達國家救災工作的經驗,進一步做好我國自然災害防范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預案實施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qū)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