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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瑞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特聘博導
中國現(xiàn)行刑法(97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礎上系統(tǒng)修訂而成。在它施行期間,又先后頒布了三個單行刑法(如《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也是對刑法的修正,但相比之下,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補充刑法是更為妥當和科學的。因為這種模式可以使刑法規(guī)范集于一身,便于司法工作人員和廣大公眾的理解和掌握,有利于保持刑法結構和內容的穩(wěn)定和協(xié)調一致。這說明經(jīng)過多年的立法實踐,人們對立法的形式已取得了共識。
有人認為,刑法修正案是對刑法的微調。如果說前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的修改與補充具有微調的性質,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無論如何都不能說是對刑法的局部修正了,它簡直是刑法的外科大手術。因為修改和補充所涉及的刑法條文達50條之多。從刑法總則上看,調整了死刑與生刑的相互關系,使刑罰結構趨于合理;縮小了死刑的適用范圍,但同時提高了被判處死緩的人減刑、假釋后的實際執(zhí)行的期限;對因犯數(shù)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總和刑期作出了新規(guī)定,即其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將有期徒刑的上限提至25年;擴大了特別累犯的適用范圍和不適用緩刑的范圍;對于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的,作出了人性化的反應,即規(guī)定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從刑法分則上看,將惡意欠薪、醉駕、飆車、非法買賣人體器官等行為犯罪化;降低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入罪門檻;加大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迫交易罪等的懲治力度。
1997年刑法的施行不到14年,為何立法者對它作出了如此頻繁、多次的修改與補充呢?我認為,這是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
其一,隨著改革開放在深度和廣度上的不斷推進,出現(xiàn)了一些難以預料的新情況,新問題,如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并通過虛假消費套取現(xiàn)金的,從而暴露出刑法的空白和缺檔等不足。
其二,如前所述,中國現(xiàn)行刑法的基礎是79年刑法。當時的立法理念以及97年系統(tǒng)修訂刑法的理念與我們現(xiàn)在大力倡導與推行的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尊重生命等理念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并且這個“差異”有擴大的趨勢。以現(xiàn)在的觀點看,現(xiàn)行刑法的刑罰結構不甚合理,對犯罪的反應偏重,掛死刑的罪名過多。另一方面,對為數(shù)不少的犯罪,規(guī)定的入罪門檻又偏高,不利于刑法保護功能的發(fā)揮。例如,知識產(chǎn)權犯罪有智能化、隱蔽性強的特點,執(zhí)法機關在取證、認定方面難度很大,而我們的立法規(guī)定又加大了其難度。這與國外對知識產(chǎn)權犯罪等的入罪門檻設定適中和注重刑法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理念不相吻合。
其三,立法技術不夠成熟,如對一些制度的設計存在疏漏、對某些條文的表述不夠科學、規(guī)范等。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需要提及,那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它們的組成人員雖然來自方方面面,但在那里卻沒有類似西方國家議會中的天然反對派。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代表民意的并經(jīng)過論證的刑法草案或者提案相對容易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刑法規(guī)范。
修改、補充刑法是對它的完善。中國修訂刑法具有民主的特點,體現(xiàn)在修訂過程和修訂結果兩個方面。
一、刑法修訂過程的民主。這主要是指社會各方面代表甚至包括公眾,都積極參加到對刑法的修改、補充的過程之中。刑法修訂是一個動態(tài)的不斷往復的過程,它包括:立法建議,提案的提交、評估、判斷、采納和擬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討論會等收集信息和反饋信息,形成刑法修訂草案,提交審議和表決等。我感到,近幾年來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特別是來自基層的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提交刑法修正案提案或建議的現(xiàn)象令人矚目。這些人同基層群眾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對于后者關于未來的刑法調整的范圍以及對犯罪所作的反應形式和強度的看法和想法也比較了解,往往能從群眾的看法中得到靈感,從而提交提案,危險駕駛罪的提案就是適例。
社會公眾對刑法修訂并不滿足于間接參與或者被代表,他們往往會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報刊等直接提出建議和意見。我認為,在這方面我們還有進一步拓展的空間。因此,為社會公眾的參與提供可靠的平臺,健全采納其意見的反饋機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是完善刑法修訂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專家學者參加刑法修訂過程是中國的一個傳統(tǒng)。近些年來這個傳統(tǒng)雖不能說是發(fā)揚到極至,但至少可以講,專家學者們在修訂刑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除了在論證會、討論會上發(fā)表意見、提供建議和科學構想外,有些學者還直接參加刑法修訂工作,有時法工委還會授權某個高校的學者群體草擬刑法修訂稿。專家學者直接參加刑法修訂或者提供作為“半成品”的刑法修訂草案稿,不僅可以有效地保障立法文件的應有質量水準,而且也是在改革開放條件下深化民主的表現(xiàn)。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同樣是刑法修訂的重要參與者。在刑法適用和信息反饋方面,他們近水樓臺,能夠先于他人發(fā)現(xiàn)刑法適用中的問題,提出的刑法修改、補充建議也具有針對性或者切中要害,從而成為刑法修訂的實踐根據(jù)。
二、刑法修訂結果的民主。這主要是指上升為刑法規(guī)范的是社會各方面比較一致的意見或是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刑法修訂是社會上各種意見、各種聲音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過程,其結果只能向各方面達成的共識或者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傾斜。目前,社會各方面對死刑的適用范圍及存廢的看法極不統(tǒng)一,甚至尖銳對立。從社會公眾方面看,他們主張不能大幅度地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因為自己同犯罪分子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空間,在嚴重犯罪居高不下的情況下,難免不成為其受害者。換言之,從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安全考慮,他們是反對大幅度縮小死刑適用范圍的,至少當前是如此。與此同時,在社會公眾的意識中,殺人償命的報應觀念和過高估計死刑作用的想法還根深蒂固地存在,這也起了支撐和促進作用。刑法學者作為一個群體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雖不統(tǒng)一,但其共同點是從理性出發(fā)來考慮死刑問題的。他們認為,嚴重犯罪作為極其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其結構變化和動態(tài)發(fā)展取決于各種社會因素,如經(jīng)濟因素、政治因素、思想道德因素等。只有采取綜合治理的方針,才能有效地影響嚴重犯罪的動態(tài)過程。死刑的作用有限,它不能防止嚴重犯罪的增加。因此,刑法學者們主張大幅度地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或者廢除死刑。
如果說社會公眾和刑法學者關于死刑適用范圍及存廢的看法是黑白兩極,那么,第三群體則處在黑白相間的灰土地帶。這里說的第三群體的范圍并不清晰,但至少包括司法工作者、刑法學者以外的其他學者。他們既不同意廢除死刑或者大幅度地縮小死刑的適用范圍,也同社會公眾的看法保持一定的距離。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種經(jīng)濟性、非暴力的犯罪的死刑,在我看來,是大多數(shù)人主張的結果。經(jīng)濟性、非暴力的犯罪掛死刑的還有貪污罪、受賄罪等,它們仍掛死刑,顯然也是大多數(shù)人的意見占了上風。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規(guī)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相互妥協(xié)的結果,即在采納大多數(shù)人主張的同時,尊重少數(shù)人的意見。
對于某種社會危害行為是否入罪也是如此。在醉駕、飆車等行為是否入罪問題上,人們的意見形成尖銳的對立,即分成贊同派和否定派。經(jīng)過長時間的反復討論和論證,最后采納了贊同派的意見,但也吸收了對立面意見中的合理因素,即用“情節(jié)惡劣”來提高飆車行為的入罪門檻。
刑法修訂的民主化,是中國立法工作的一個特點。當然,僅有民主化是不行的,還必須與立法修訂的科學化、公正理念相結合。否則,就有“多數(shù)人暴政”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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