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fā)展
- 社會發(fā)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fā)展報告
- 項目中心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作關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國網3月8日訊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王兆國對修正案草案中關于審判程序的內容表示,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1.調整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完善第一審程序。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為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范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等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
2.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對發(fā)回重審作出限制規(guī)定。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增加規(guī)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是,為避免案件反復發(fā)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guī)定: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三是,為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fā)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程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3.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于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
一是,增加規(guī)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4.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jiān)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同時,增加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
5.對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于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程序,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zhí)行等內容作了補充完善。(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
相關閱讀:
直播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