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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律師在場留待未來考慮
新京報:刑事訴訟當中還有重要規(guī)則,禁止雙重危險規(guī)則,比如云南李昌奎案,已經判決了死緩,但再審又給改判成死刑立即執(zhí)行,不少人批評法院這種做法。
陳光中:這次修法沒有吸收國際人權公約里的這個規(guī)則,將來我們要規(guī)定禁止雙重危險規(guī)則。我也不主張絕對地吸收,禁止雙重危險規(guī)則是對判決已生效后,不允許重新提起不利于被告的追訴,聯(lián)合國也主張這不是絕對的,但是首先要堅持這個原則。
原來英國是絕對的,現在英國也搞例外,就是重罪,可能要判終身監(jiān)禁的有26個罪名,如果這種罪漏掉了可以再提起追訴,輕一點的犯罪就算了。我認為中國還可以寬一點,重罪十年以上都可以不使用,十年以下比較輕一點的使用這個禁止雙重危險規(guī)則。
新京報:這些年學術界對刑訴法修改應該建立律師在場制度也有很多呼吁,希望偵查部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允許律師在現場。
陳光中:律師在場權這次沒有涉及到,是因為難度太大,包括司法部也說做不到,他們說200多個縣還沒有律師事務所,現在律師辯護率才達到20%,這還是指的一審開庭的辯護率,現在怎么要求人一抓起來律師就在場呢?何況在場律師可能妨礙訊問,訊問防止刑事逼供不一定非得有律師在場。
現在立法部門不考慮,實務部門也堅決反對,但這是未來應該考慮的事。(記者 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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